| 关于换发农五师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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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24 12:06 文章来源:农五师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师各团场,畜牧兽医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建立健全兵团商务领域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兵团办公厅《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新兵办发[2008]53号),决定对五师商务领域行政执法人员有效期已满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1、严格对各团从事商务领域行政综合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每个农牧团场必须有两名以上商务领域行政执法人员。
2、申请执法证的人员要求工作相对稳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
4、未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
5、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得确认执法资格。
6、对已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其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评议考核和奖励等情况,建立完备的档案,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填表要求:请各团场从事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认真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表》,表中“何时何地接受何单位组织的何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结果”一栏填写“2009年5月接受兵团商务局、兵团法制办联合举办的兵团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培训班,培训合格”;表中“本级执法部门意见”由师商务局统一填写。表格一式四份(贴照片),一寸免冠照片1张(注明姓名),培训时间另行通知。电子表格可在“农五师商务之窗”网站通知公告栏内下载。
三、报送时间:请各团场于2009年3月26日前,将表格原件一式四份报送师商务局。
四、各团场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证的换证工作,认真填写表格。本次换发证工作三年一次,不再另行组织换发,由此造成团场没有执法人员的情况,后果由各团场自负。
联 系 人:刘 屹 王凤君
联系电话:0909-2296705 769683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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